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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19-05-19 11:02:34作者:三水老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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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國家關心職工健康,落實福利制度的一項重要政策,對于調動職工積極性、提高工作效率、保障職工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義。為妥善處理好工作與休假的關系,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青海省關于帶薪年休假的有關規定,進一步落實局機關在編在崗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,現提出以下意見:
一、享受年休假的政策規定
(一)局機關在編在崗工作人員,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,每年可休假10天;滿10年不滿20年的,每年可休假15天;滿20年不滿30年的,每年可休假20天;滿30年及其以上的,每年可休假25天。
(二)年休假期間,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、福利待遇。年休假時間不包括假期內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。國家規定的探親假、婚喪假、產假的假期,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(三)調入人員和安置的軍轉干部、退伍軍人,在局機關工作不滿6個月的,當年不安排年休假。調入人員雖在局機關工作滿6個月,但已在原單位享受年休假的,當年不再安排年休假。
(四)新錄用的工作人員,在見習期內不享受年休假,見習期滿后的次年安排年休假。
(五)被有關機關立案審查的人員,在審查期間不享受年休假。
(六)年度內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,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。
(七)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、年度內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,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、年度內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,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、年度內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,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。
(八)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,年內又出現第六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。
(九)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員當年度(按自然年度)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休完,確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的,可分段安排,但最多不超過三次,且不跨年度安排。
二、年休假工資報酬政策規定
(一)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,征得本人同意,不能安排享受年休假或不能休滿天數的,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,計發標準為:每應休未休1天,增發本人上年度12月份應發工資總額的5%;每應休未休2天,增發本人上年度12月份應發工資總額的10%;其后以此類推。